(2015)雁民催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赵宏梅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55号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高家园则居委经贸公司家属院1-202室。法定代表人赵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创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世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220XXXXXX)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找到遗失票据,书面请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