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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赵宏梅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55号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高家园则居委经贸公司家属院1-202室。法定代表人赵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创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世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220XXXXXX)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找到遗失票据,书面请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