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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陈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志刚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女一子,长女田莹莹、次女田晓晓、长子田永兴。三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在泊头市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当时约定婚生长女田莹莹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田晓晓和婚生子田永兴随被告生活。2015年3月11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泊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田莹莹随被告生活。现在原被告的三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无一子女,请求判决婚生女田晓晓和婚生子女田永兴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田某辩称,不同意变更田晓晓的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两女一子,长女田莹莹于1999年1月27日出生,次女田晓晓于2007年10月8日出生,长子田永兴于2010年7月28日出生,三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2月4日,本院对原、被告离婚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长女田莹莹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田晓晓和婚生子田永兴随被告生活。2015年3月11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变更田莹莹的抚养关系。本院作出(2015)泊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田莹莹的抚养关系为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由于工作原因,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田晓晓,田晓晓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被告称,自己有时间和精力照顾田晓晓,不同意变更田晓晓的抚养关系。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田永兴继续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存在以上情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