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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开政与吴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开政,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朱开政,被执行人:吴波,本院在执行朱开政申请执行吴波关于劳务合同一案,已依法执行2575元。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密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