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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马光文诉姚卫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文,姚卫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马光文,男,64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姚卫军,男,4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文与被告姚卫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文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光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光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