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马光文诉姚卫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文,姚卫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马光文,男,64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姚卫军,男,4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文与被告姚卫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文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光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光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