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2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支秀文诉被告孙四新、侯雪情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秀文,孙四新,侯雪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325-1号原告支秀文,男,生于1958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孙四新,男,生于1969年7月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侯雪情,女,汉族,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秀文诉被告孙四新、侯雪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四新、侯雪情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艳秋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