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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冯某。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埭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冯某补助马某5万元,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冯某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冯某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埭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原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管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