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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亮显示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亮显示屏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14-2号原告深圳市高亮显示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世学。委托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旭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高亮显示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保全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