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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马啸、陈丽英,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