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兴北社区南江街13号。法定代表人冷雪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05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成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树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