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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守琴与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琴,张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9号原告宋守琴,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被告张明生,男,现年50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守琴与被告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守琴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