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辽宁数字广播电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富胜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数字广播电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富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辽宁数字广播电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顾志忠。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辽宁数字广播电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数字广播电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6750元、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67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6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辽宁数字广播电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42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