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福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丽服饰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盛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82号原告上海福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盛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陈文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福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丽服饰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福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巧凤代理审判员 龚 婕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