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刚与田魁、王红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田魁,王红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赵刚,男。被告田魁,男。被告王红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与被告田魁、王红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牛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