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俭、胡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董事。被告:彭俭,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6号13幢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509152014。被告:胡桂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622。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俭、胡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以被告已缴清拖欠原告的全部物业管理费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思颖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