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蒋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