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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蒋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