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72号原告刘春生,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董事长。原告刘春生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红与法官助理尹彦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家乐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生诉称,2015年6月20日,原告刘春生在家乐福公司购买“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11盒,单价为110元/盒,“章华深海植物染发霜”25盒,单价为75.7元/盒,价款共计3102.5元,消费凭据号55486。被诉产品由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虚假标识“绿色、新科技采用健康染发技术、创新染发技术”、“内含天然灵芝等植物精华、章华生态染发创新科学技术”、“可长期放心适用、远离不健康困扰”等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功能、标识的用语;“章华海深植藻焗发霜(原名深海植物派焗发霜)”违规标识“章华深海植物派焗发霜”名称,虚假标识“深海植藻天然营养精华”原料名称,违法标称“深海植藻放心染发、深海植藻健康染发、第一支深海植藻焗发霜、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等虚假宣传、标识、说明产品质量、功能的用语。原告认为存在内容虚假、夸大功能、质量等事项的宣传。其一,被告不能向消费者释名其销售的被诉产品的名称、原料、标识等经过国家审批认可,或与国家审批许可的产品名称、说明、标签等的文件内容一致,同产品质量状况相符。产品功能宣传的真实性、科学性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其二,被诉产品将改变头发颜色的化妆品宣传为具有健康染发,远离不健康困扰、绿色等,具有医疗、保健等功效的物品。均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家乐福公司销售该产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等未尽检验义务,且不能证明被诉产品的名称、标识、说明、广告的用语及原料成分符合国家卫生许可的事项,故被诉产品本质违法,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家乐福公司退还原告刘春生购买产品的价款3102.5元,并按价款的三倍赔偿9307.5元,共计124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家乐福公司承担。被告家乐福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原告刘春生在家乐福公司金观音店购买“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11盒,单价为110元/盒,“章华深海植物染发霜”25盒,单价为75.7元/盒,价款共计3102.5元,消费凭据号55486。“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在外包装上标注了:“真温和(真科技真放心),行业率先获ISO14001认证、获ISO9001认证,真柔美真放心,适合经常性染发白领人士,浙江著名商标,世界率先采用健康染发技术,蕴含天然灵芝、何首乌、银杏叶、栀子果、蔓荆果等微生物、植物天然色原精华,章华生态科学技术,真正很温和,真放心,又健康,尤其适合经常性染发族和追求生活质量人士,可长期放心使用,令染后秀发特别自然,让您远离不健康困扰”等用语;其中,成分:①挤:水、鲸蜡硬脂醇、丙二醇、甘油硬脂、鲸蜡硬脂醇聚醚-20、聚二甲基硅氧烷、氢氧化铵、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水解小麦蛋白、抗坏血酸(维生素C)、亚硫酸钠2,4-二胺基苯氧基乙醇硫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茶(CAMELLIASINENSIS)叶提取物、蔓荆(VITEXTRIFOLIA)果提取物、栀子(GARDENIAFLORIDA)果提取物、赤芝(GANODERMALUCIDUM)茎提取物、何首乌(POLYGONUMMULTIFLORUM)提取物、人参(PANAXGINSENG)根提取物、银杏(GINKGOBILONA)叶提取物、香精、EDTA二钠。②挤:水、过氧化氢、鲸蜡硬脂醇、丙二醇、甘油硬脂酸酯、矿油、鲸蜡硬脂醇聚醚-20、EDTA二钠、非那西丁、磷酸。洗发露: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月桂基硫酸铵、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聚二甲基硅氧烷、吡硫翁锌、瓜尔胶羟丙基甲基氯化铵、甘油、油橄榄果提取物、何首乌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茶叶提取物、黑桑果提取物、啤酒花提取物、水解蚕丝、香精、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活角素:环聚二甲基硅氧烷、橄榄精油、杏仁精油、栀子精油、乳木果油、香精;原告购买小票的商品名称为“章华深海植物染发霜”与“章华海深植藻焗发霜”条形码一一对应,“章华海深植藻焗发霜(原名深海植物派焗发霜)”外包装上标注“深海植藻、放心染发、浙江名牌。浙江著名商标”、第一支深海植藻藻焗发霜、未检出苯二胺,蕴含多种天然海藻元素,品质优良,纯正温和。令秀发健康亮泽,发色立体动感,能使染后秀发由内而外散发喜人的自然色彩,富含海藻天然精华,真正渗透至每根发丝内部”。上述事实,有购物凭证、涉案产品包装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原告刘春生购买被告家乐福公司销售的“章华海深植藻焗染霜”、“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产品,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外包装上标注的“蕴含天然灵芝、何首乌、银杏叶、栀子果、蔓荆果等提取液”,但是在“成分”标注中并未含有天然灵芝,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被告家乐福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具有“绿色、新科技采用健康染发技术、创新染发技术”、“内含天然灵芝等植物精华、章华生态染发创新科学技术”、“可长期放心适用、远离不健康困扰”等宣传成分和使用效果;针对“章华深海植物染发霜”外包装标识问题,被告家乐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具有“深海植藻放心染发、深海植藻健康染发、第一支深海植藻焗发霜、富含海藻天然精华、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等宣传成分和使用效果,故该产品亦存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情形,足以误导消费者。被告家乐福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欺诈。因此,本院对原告刘春生要求退还价款并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家乐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刘春生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刘春生购货款3102.5元,并赔偿原告刘春生9307.5元,共计1241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本院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