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冰洁,系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锡林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冰洁、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相识,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而多有矛盾发生,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提出与原告离婚,争吵后就回娘家不回来,住娘家的时间越来越长,并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被褥、衣物、首饰等全部带回娘家。2013年10月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彻底分居,至今没有联系,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1月与原告分居至今,2015年7月6日,双方曾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因民政部门网络有故障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双方为了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达到长期分居的程度,双方未能用行为修补裂痕,且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显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给彩礼借外债一节,被告否认,原告当庭未能提供证据,且涉及案外人,本院不予确认,可以另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锡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