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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射民一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姜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之婚姻准予离异,婚生男孩姜涛随申请执行人姜某生活,被执行人黄某从2009年5月起至小孩18周岁止,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150元,此款限被执行人每年给付一次,每年年底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探视小孩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大周假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陪嫁财务29英寸TCL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联想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太阳能一套归被执行人所有;其余各人处的财物及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清偿。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后为90元,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存在,但一时无法继续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目前不宜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射民一初字���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