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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伍尚仪与莫志祥、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5号原告:伍尚仪。委托代理人:廖海涛,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德航,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志祥。被告:梁连。原告伍尚仪诉被告莫志祥、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尚仪的委托代理人廖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志祥、梁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尚仪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29日,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161700元,并立下借条,被告在借条中承诺该借款三个月内归还,若逾期归还的,同意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两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一直推搪,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1700元和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1年8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莫志祥、梁连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被告莫志祥、梁连向原告伍尚仪出具《借条》一份,订明:莫志祥现向伍尚仪借到现金人民币161700元整,定于三个月内归还(即2011年8月29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的,莫志祥同意向伍尚仪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两分向伍尚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两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伍尚仪多次催收,被告莫志祥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伍尚仪出具《协议书》一份,《协议书》除重申上述《借条》的内容外,还有以下内容:由于莫志祥中山工地要投入资金买材料,未能按时还款给伍尚仪,本人莫志祥同意向伍尚仪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两分支付利息外,并承诺于2012年3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若不能于3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同意将中山神湾工地排栅钢管以三水钢管厂市场价每吨少1000元折款还给伍尚仪,直至还清所有欠款。被告莫志祥出具《协议书》后,并未按《协议书》承诺的期限归还借款。为此,原告伍尚仪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梁连于2014年6月14日在《借条》和《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但两被告一直未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伍尚仪,也未向原告伍尚仪支付过借款利息。此外,庭审中,原告伍尚仪放弃了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莫志祥、梁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被告莫志祥、梁连缺席,视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伍尚仪与被告莫志祥、梁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两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和《协议书》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按《借条》和《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给原告伍尚仪,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伍尚仪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17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逾期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双方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两分支付利息,并未超出上述规定,故对原告伍尚仪要求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纠纷是由于被告莫志祥、梁连未能归还借款给原告伍尚仪所致,故原告伍尚仪请求被告莫志祥、梁连承担诉讼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伍尚仪放弃了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志祥、梁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1700元给原告伍尚仪。二、被告莫志祥、梁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一项借款的逾期利息(从2011年8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伍尚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4元,由被告莫志祥、梁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人民陪审员  何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