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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和玉与被执行人彭可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和玉,︰彭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程和玉,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彭可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