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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哲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常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翰章北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美义,职员。被执行人常哲亮,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哲亮(2014)敦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常哲亮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案件委托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清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