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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嵇XX与乔殿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XX,于继承,苏志民,乔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嵇XX,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于继承,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苏志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乔殿华,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嵇XX与苏志民、乔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巴民二商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嵇XX与被执行人苏志民、乔殿华自愿达执行和解即“二被执行人用每月的工资全额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51,575.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