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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一峰与管国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魏一峰,居民。被执行人管国孝,居民。本院在执行魏一峰与管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