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文斌与米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斌,米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周文斌,农民。被告米岗,农民。原告周文斌诉被告米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斌、被告米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斌诉称,2010年元月9日,该与被告协商决定,由该借给被告米岗现金100000元,被告米岗于2010年8月6日偿还借款67000元,在2013年8月份又偿还10000元,截止2015年7月5日,被告米岗尚欠该23000元借款未能偿还,虽经该多次催促,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米岗辩称,该打的是100000元的欠条是事实,但当下让原告周文斌拿走10000元的好处费及以后三个月的利息3600元,实际给了该现金86400元。之后归还借款人民币6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9日,原、被告协商决定,由原告周文斌借给米岗现金100000元,当下给原告10000元的好处费,扣除3600元的利息,实际给付被告现金86400元,被告还款人民币6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文斌、被告米岗的陈述,以及原告周文斌提供的借条、收据,被告提供的收据在案佐证,且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米岗于2010年1月9日向原告周文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在原告周文斌给付被告米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时,被告米岗当即给付原告周文斌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同时预期支付三个月利息人民币3600元,对该两笔款共计人民币13600元,原告周文斌自愿抵顶借款,属原告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后被告米岗又还款人民币67000元,共还款人民币80600元,被告米岗对余款人民币19400元有继续归还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米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文斌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周文斌负担45元,由被告米岗负担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瑞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