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秀花与高玉梅、谭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花,高玉梅,谭金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3-1号原告孙秀花。被告高玉梅。被告谭金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临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号。负责人郑晓辉,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高玉梅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玉梅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