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陆秋梅与娄伟刚、单彩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秋梅,娄伟刚,单彩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陆秋梅。被告娄伟刚。被告单彩娣。原告陆秋梅诉被告娄伟刚、单彩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恩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伟刚、单彩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娄伟刚与被告单彩娣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租赁中金国际B幢624室,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租期为一年,于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止。”;第三条约定:“租金每月人民币3200元,3个月支付1次,先付后住,下次提前15天。逾期不交房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另租他人。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与对方协商。”。原告陆秋梅已收被告娄伟刚3个月房租计9600元,押金3200元正。现被告娄伟刚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拖欠房租10个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约5000多元,亦不肯腾房,已属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归还给原告;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房屋租金32000元及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至的租金及腾房期损失;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9日,被告娄伟刚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娄伟刚租赁原告所有的中金国际B幢624室房屋;租期为一年,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止;租金每月人民币3200元,3个月支付1次,先付后住,下次提前15天,逾期不交房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另租他人;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与对方协商。”。原告陆秋梅已向被告娄伟刚交付租赁房屋,被告娄伟刚已向原告支付3个月租金9600元,押金3200元。其余租金被告娄伟刚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陆秋梅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情况说明等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娄伟刚、单彩娣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前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娄伟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但被告仍承租原告的租赁房屋,故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原告提出不再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可理解为其行使单方解除权,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系行使单方解除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租赁房屋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娄伟刚逾期向原告交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租金及赔偿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原告要求被告单彩娣承担支付租金及腾退房屋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伟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座落于绍兴市中金国际B幢624室房屋并归还给原告陆秋梅;二、被告娄伟刚应支付给原告陆秋梅按3200/月为标准计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原告上述租赁房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陆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娄伟刚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被告娄伟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被告娄伟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陆秋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晖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人民陪审员 徐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莺飞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