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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法定代表人钟海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串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汇票号码为31400051/25989064,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出票人为宿迁市德昌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淮安市鸿鑫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月英审 判 员  李立久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素云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