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辉与刘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刘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11号原告张辉,男。被告刘明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刘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明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明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对被告刘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方东书 记 员 杨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