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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付某,个体。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