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付某,个体。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