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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杨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农民日报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24日经某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2009年4月10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也无个人财产。原告杨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实被告的出生时间和住址。3、结婚证一本,拟证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时间及合法婚姻。4、某乡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陈某下落不明的事实。5、诚信证明一份,拟证实未违反计划生育。法院依职权调取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被告陈某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原、被告主体资格和陈某住址的证据。2、结婚证,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原、被告是合法婚姻的证据。3、保基乡冷风村村委会证明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应作为被告陈某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24日经某县某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190800275。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2009年4月10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杨某起诉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也无个人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未生育子女,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分居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 彪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