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自某某申请李玉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自某某,女,1981年8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自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自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物为:妻共同财产中洗衣机1台、冰箱1台、磨面机1台、电风扇1个、铁皮碗柜1个、塑料缸2个,执行标的10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文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