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叶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叶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高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威,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叶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