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余建彬、叶爱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余建彬,叶爱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3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建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11,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叶爱娣,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63,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彬、叶爱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裴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