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贵兵与邹庭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贵兵,邹庭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06号申请执行人:许贵兵,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邹庭旭,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贵兵与被执行人邹庭旭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2015年8月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林 芳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