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所买卖的房屋已动迁,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本案无法执行,需等待房屋产权证才可办理过户手续,并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签字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所卖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可凭本终结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