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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福建金枪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金枪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1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福建金枪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油园村,组织机构代码15633717-9。法定代表人黄金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金枪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金枪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称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南劳裁案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并没有将本案列为终局裁决,一审法院未经审理,先主观认定为终局裁决是错误的,本案并非终局裁决,应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福建省南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70元。(2015)南劳裁案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虽未载明终局裁决的字样,但该裁决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给各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140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即“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上诉人福建金枪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服(2015)南劳裁案字第186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原审法院的受理范围,其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