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英元与肖美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元,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美娜,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张英元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英元又以决定不予追究肖美娜责任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英元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英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延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