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07号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石峡路。法定代表人:潘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华,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