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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詹孝成与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孝成,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37号原告詹孝成,男,生于1952年2月28日,汉族,住忠县。被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0106-0。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毅,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婵娟,该公司职工,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孝成诉被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孝成撤回对被告重庆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詹孝成负担。审判员  向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