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路**号。被执行人田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XX镇XXXX镇X区X排X号贺XX与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为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止付清之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