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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闫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