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闫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