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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宪国申请执行许恒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何宪国。被执行人许恒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法定代表人周前胜,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宪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恒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韶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大部分的义务36829.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