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培泉与柳尚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培泉,柳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郝培泉,男,汉族被执行人柳尚东,男,汉族郝培泉与柳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西陈民初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柳尚东承担案件受理费2115.63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尚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65.63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165.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