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良,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良,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魏城村164号。被执行人郭鹏,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新华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宜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P70**江淮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鹏名下车牌号为豫EP70**江淮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由被执行人郭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郭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郭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鹏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