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东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某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彬,王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东商初字第141号原告XX彬,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娄海发,工作单位肇东市城区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晶亮,现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XX彬诉被告王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柳云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海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晶亮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XX彬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以做买卖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2015年4月6日一次还清。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晶亮未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以做买卖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2015年4月6日一次还清(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此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晶亮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且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晶亮拖欠原告XX彬人民币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王晶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云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