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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继凯,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