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琴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琴,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林琴,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系铜陵市上海老大房饼屋业主。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