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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武某某、胡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武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孟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武某某、胡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