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武某某、胡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武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孟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武某某、胡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