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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莫立龙与曹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立龙,曹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莫立龙。被执行人曹东山。申请执行人莫立龙与被执行曹东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做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立龙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莫立龙申请执行曹东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曹东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凡审判员 唐 勇 鸣审判员 杨 贵 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