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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