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少峰 微信公众号“”